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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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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潮州市审计局是潮州市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
权的审计机关,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实行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
导体制。负责潮州市的审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规范性文
件,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二)向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报告或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
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⒈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⒉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市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⒋市级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情况。
⒌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
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在境外办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
⒍市级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⒎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
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⒏审计署、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国家、省级驻市垂直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
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⒐各县、区的重大审计事项。
⒑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
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处理被审计单位对县、
区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
(七)指导与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
审计调查。
(九)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该县、区审计机关,协助对县、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
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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